會議名稱
|
第十六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會議日期
|
民國103年8月24日(日)
|
時間
|
下午2時
|
會議地點
|
醫事放射會館
|
會議主席
|
林政勳理事長
|
會議記錄
|
許世宗秘書長
|
出席人員
|
應出席理事27人,實際出席理事 19人
常務理事:洪一吉、葉志誠、趙世裕
理 事:朱光華、阮國榮、林松水、武曉萍、侯貴圓、張武明、張美彥、張幗孫、郭仁錚、陳鏗鏘、
黃美蘭、葉宗賢、鄭于吟、蘇逸欣、蘇仁沛
應出席監事7人,實際出席監事6人
常務監事:王招明
監 事:沈里國、何志偉、吳吉興、周啟仲、林耀正
秘 書 長:許世宗
|
列席人員
|
袐書處全體同仁
|
請假人員
|
常務理事:吳茂昌、楊如松、郭瓊文
理 事:范源洪、陳文昌、陳政男、蔡松益、蕭雅慧
監 事:翁慶福
|
主席致詞
|
感謝各位在周末假期又是炎熱夏天來參加理監事會,協助會務推廣與決策,並在此要特別恭賀本屆何志偉監事榮陞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放射腫瘤科技術副主任及洪一吉常務理事、黃美蘭理事考取中臺科技大學博士班,突顯出我們醫事放射師整個學術素養提升,積極培育人才就是我們最大目標之一,未來希望我們能竭盡所能培育更多菁英。
|
報 告
事 項
|
一、籌備會報告:
二、監事會報告:
103年4-6月經費收支報告 (如附件第5-6頁)
三、各委員會報告:(如附件第1-4頁)
會務委員會:報告人/洪一吉主任委員
教育訓練暨學術委員會:郭瓊文主任委員。代報告人/許世宗秘書長
公關委員會暨國際事務委員會:報告人/葉志誠主任委員
雜誌編輯委員會:報告人/林松水主任委員
繼續教育審查委員會:范源洪主任委員。代報告人/許世宗秘書長
年會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如松。代報告人/許世宗秘書長
網路暨會員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茂昌。代報告人/許世宗秘書長
|
提案討論
|
|
提案人
|
秘書處
|
說 明
|
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辦理
2、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要點第四條:會員代表應選名額採比例代表制,以審查資格日20日前為基準。各區會員人數每滿20人,得選出會員代表1人;未滿20人,仍得選出會員代表1人。超過20位會員之縣市,不足20位大於等於11位會員,增加1位代表。推薦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至足額。
3、第五條:會員代表選舉及被選舉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於選舉日十五日前,召開聯席會議,依本會章程審查之,並造具各分區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4、具有第17屆第1次會員代表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名單及各區應選席次。(如附件二~三)
|
決 議
|
通過第17屆第1次會員代表應選114人‧
|
二、提請討論第48屆年會籌備會委員名單‧
|
提案人
|
秘書處
|
說 明
|
第48屆年會籌備會委員名單。
|
決 議
|
修正後通過。(如附件第8-11頁)
|
三、提請討論本會第十七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委員會名單‧
|
提案人
|
秘書處
|
說 明
|
依往例,委員會成員皆由監事會擔任,擬推會員代表選舉委員會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王招明
委員:何志偉、吳吉興、沈里國、周啟仲、林耀正、翁慶福
|
決 議
|
通過。
|
四、請各位理監事協助招募廠商贊助104年年會之各項文宣及攤位等。
|
提案人
|
秘書處
|
說 明
|
為能增加明年度舉辦年度大會經費收入,請各位理監事協助招募廠商贊助會議,並請財務委員會編列贊助項目與費用後提供給大家共同努力以赴
|
決 議
|
通過並提供贊助單,(如附件第12-13頁)。
|
五、關於本會會員會藉之認定,應如何確定。
|
提案人
|
洪一吉常務理事
|
說 明
|
1、茲因本會會員並未於期限內如期繳交常年會費,而無法認定於本會資格,此問題已議論多次。提請討論如何明確規定。
2、於民國94年1月23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條、第三章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六章第三十三條,關於第十條規定如下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乙、繳納常年會費。
丙、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第十條之一:本會會員應先履行第十條之義務項目,始享有第九條之權利項目。
二年以上不繳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三年以上未繳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註銷其會員資格。且不得主張會員資格暫停或
註銷期間之會員權利。
暫停會員資格之回復,須先繳清積欠之會費。
3、於95年1月15日會員代表通過修訂第十條之一為:本會會員應先履行第十條之義務項目,始享有第九條之權利項目。
二年以上不繳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三年以上未繳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註銷其會員資格。且不得主張會員資格暫停或註銷期間之會員權利。
暫停會員資格之回復,須先繳清積欠之會費。
4、於97年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修本會章程第1條及第10條之ㄧ,第10條之1為「本會會員應先履行第十條之義務項目,始享有第九條之權利項目。
未繳常年會費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權利。暫停會員權利之回復,須先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並經理監事會議決回復其會員權利。」
5、於99年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增修第十條之二:本會會員代表需於任期內每年完成繳交常年會費。前年度未繳交者經提報理事會議決取消會員代表資格,缺額由原選區之候補會員代表遞補之。
|
決 議
|
請會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委員討論後於下次會議提案討論。
|
臨 時 動 議
|
提案一、提請討論減少本會理監事代表席次。
|
提案人
|
洪一吉常務理事
|
說 明
|
因目前會員人數有縮減且可為減少理監事開會時交通費過度支出。
|
決 議
|
本案暫緩。
|
提案二、修改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要點第二條。
|
提案人
|
何志偉監事
|
說 明
|
1、原會員代表選舉要點第二條為:本會會員代表區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以執業地址為分區;若無執業者仍以通訊地址為選區依據,依下列各區採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等。
2、因縣市已合併故提請修正為第二條為:本會會員代表區域,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以執業地址為分區;若無執業者仍以通訊地址為選區依據,依下列各區採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等。
3、唯高雄縣、高雄市,因縣市公會尚未合併,故今年仍維持不變。
|
決 議
|
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
|
提案三
|
提請討論本會修正本會年會贊助項目廣告及攤位費用應略為提高。
|
提案人
|
阮國榮理事
|
說 明
|
比較其他單位之贊助金額皆高於我們,為能增加經費收入,建議調高費用。
|
決 議
|
通過。
|
提案四、請鼓勵醫事放射師踴躍報名參加師資培育計劃。
|
提案人
|
鄭于吟理事
|
說 明
|
本會所規劃南部三次師資培育課程中,已達所訂取得師培資格,故請轉知醫事放射師踴躍參加。
|
決 議
|
通過。
|
提案五
|
建議籌備會中之視聽設備組,應有本會理監事參與。
|
提案人
|
鄭于吟理事
|
說 明
|
大眾傳播單位全由淡馬醫院負責, 要有本會之理監事參與較好
|
決 議
|
已新增本會陳鏗鏘理事,擬再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推派2名。
|
散會時間 17:30
|
下次開會時間: 103 年 12 月27 日(星期六) 地點: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