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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繼續教育課程認可作業程序

 


公告內容:
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繼續教育課程認可作業程序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二月七日衛署醫字089003548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0九八七七號函「委託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以下簡稱醫事放射學會)辦理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訂定。
第二條 醫事放射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標準依醫事放射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三條 擔任繼續教育之講員資格如下:
一、現職二級醫事放射師或具備二級醫事放射師任用資格以上之人員。
二、相關專業人員須為現職相當二級醫事人員職務或資格以上人員。
三、目前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其級職為國內、外大專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士或助理工程師等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第四條 辦理機構應於舉辦繼續教育前依本作業程序向醫事放射學會申請課程認可並將審核結果及報名資訊正式對外公告。
第五條 繼續教育(含網路繼續教育)辦理機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理機構於舉辦繼續教育前,應將辦理日期、時間、地點、課程名稱及綱要、積分、師資及評估教學成效方法,函送醫事放射學會認可;並於舉辦繼續教育後二週內,將課程內容函送醫事放射學會。
二、繼續教育辦理機構應發給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文件規格:A4尺寸,內容應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日期、地點、課程名稱、積分、主辦單位、認可單位、認可文號、發給日期。
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例行教學活動之課程應以半年為期將辦理日期、時間、地點、課程綱要、積分、師資及評估教學成效方法,函送醫事放射學會認可;並於期程結束後,二週內將課程內容函送醫事放射學會。
醫事放射學會應將前項審核結果於二週內正式函復申請機構。
第六條 醫事放射學會應將繼續教育課程名稱及綱要建檔,供主管機關查詢。
第七條 辦理機構應向醫事放射學會繳交繼續教育課程認可審查費每件: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八條 自醫事放射師法公布日起至本作業程序實施前,已辦理之醫事放射繼續教育課程,得由辦理機構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於本作業程序實施日起六個月內補行追認。
第九條 本作業程序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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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淡水線中山站下車5號出口,右轉直行至圓環寧夏夜市7-11右轉郵局前)步行約8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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