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操作流程
個人申請案操作流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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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核(補) 繼續教育積分認可證明須知
主旨: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正式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辦理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一律由線上申辦並透過該系統完成開課及核發學員積分(無需發紙本證明)。
說明:
一、為提供爾後透過該系統完成執業執照核(換)發等作業,申請核補發已改為線上申請,該系統同時提供繼續教育課程訊息、線上報名、積分查詢等功能,請詳加利用。
二、系統操作方式說明:
醫事人員之使用帳號均已預設,毋須再提申請,惟須至該系統變更密碼及隨時確核已建置之積分資料,操作方式如下:
醫事放射師(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核發暨補發程序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
本會第17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章規定訂定之。
二、醫事放射師(士)參加主辦單位未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後,欲申請個人類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時數 者,應至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https://cec.mohw.gov.tw/(以下簡稱系統) 提出申請,並於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將至系統進行審 查,並回覆審查結果。
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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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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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 (1)參加學員: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須再檢附壁報/論文發表證及論文發表抽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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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1)參加學員: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須再檢附壁報/論文發表證及論文發表抽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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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1)參加學員: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須檢附主辦單位感謝狀/簽名檔、活動時程表、報告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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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網路繼續教育: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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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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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須檢附雜誌發表抽印本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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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須檢附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學期成績單、畢業證書影本(未畢業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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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擔任講座證明或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課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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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執業或開業:須檢附台灣護照出入境影本、派任支援函或當地在職證明、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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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或訓練時程內容表、國外進修者須加檢附台灣護照出入境影本。
三、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遺失者應檢附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文件,向原主辦單位申請補發證明。
四、申請醫事放射師(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應酌收行政處理費,繳交費用請匯款至本會郵政 劃撥帳戶(戶名: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劃撥帳號:01105587),以影像掃描檔方式上傳至系統或 寄至本會電子信箱(service@twsrt.org.tw)。
五、若本會審定結果,拒絶給予採認或拒絶給予積分或刪減申請積分數,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費。
六、醫事放射師(士)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採認者之相關資料應保存7年,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七、同一案件已向其他審查單位申請醫事放射師(士)繼續教育積分,不得重複申請計分;違者該次不予 計分,並由本會予以書面告誡;再犯者將永不再予以採認個人申請之積分。
八、申請核發暨補發繼續教育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用,會員每人每件新台幣300元,非會員為1,000元 以做為積分之審查、登錄、檔案管理與郵寄之工本費,受理單位並應開列收據。
九、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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