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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民國57年4月27日訂定
民國76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82年3月26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84年3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87年3月22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89年3月12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90年2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93年3月2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民國94年1月23日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97年2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並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40011957號核准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Taiwan Society of Radiological Technologists
(TWSRT)。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醫事放射學之研究及應用與辦理醫事放射師(士)繼續教育,以促進放射醫學之發展與進步,提昇會員之專業學識技能與服務水準,以造福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區,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本會得於各省市設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
甲、提倡醫事放射學之研究。
乙、調查國內外放射線學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
丙、舉辦學術教育活動。
丁、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戊、獎助放射線學人才及辦理其著作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甲.會員、乙.贊助會員、丙.名譽會員丁、學生會員四種其入會資格為:
甲、會員:領有醫事放射師(士)證書者或從事與醫事放射相關之業務者。
乙、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得經理監事會通過聘請為
本會贊助會員。
丙、名譽會員:凡對放射線醫學有特殊貢獻或加入本學會三十年者經理監事會通過
聘請為名譽會員,後者得免繳交常年會費。
丁、學生會員:凡在學之醫學放射相關科、系、組、所(不含在職進修及曾辦理過
執業登記者)由學校逐年統一辦理入會手續,學生會員資格為期一年。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經過理監事會資格審查,如後發現偽造資格證明情事,隨時解除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凡有違犯醫學道德及本會會章之會員,經理監事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九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甲、會員享有:
   1.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2.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3.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乙、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2.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乙、繳納常年會費。
  丙、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第十條之一:本會會員應先履行第十條之義務項目,始享有第九條之權利項目。
二年以上不繳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三年以上未繳
常年會費會員經理監事會議決得註銷其會員資格。且不得主張會員資格暫停或
註銷期間之會員權利。
暫停會員資格之回復,須先繳清積欠之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之遴選方式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統籌本會各項會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理事長之任期最長為兩屆,卸任後其對學會有卓越之貢獻事蹟者,經理監事會及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討論通過者,即聘為本會之名譽理事長。享有終身免繳交常年
會費之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當常務監事。
第十六條: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採會員自由登記參選或由理事會推薦。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甲、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
  乙、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丙、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乙人,副秘書長、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廿三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各種臨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集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甲、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學生會員得免收入會費。
乙、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學生會員常年會費減半。
丙、補助費。
丁、雜誌、會訊之廣告費。
戊、會員捐助。
己、基金及其孳息。
庚、舉辦學術教育參加費,會員酌收工本費,非會員得加收一倍之費用。
辛、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
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七條: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八條:本會章程如未盡事宜得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正之,呈內政部備案。
 
第六章 獎懲條例
第廿九條:凡本會理監事及其直系親屬婚喪喜慶,本會一律以理事長暨全體會員名義致贈花圈、花籃乙對或輓聯乙幅,新台幣壹仟元以內之禮品或禮金。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在學術上之論著或研究報告,於國內有貢獻者,經本會學術組評審合格,
將予以獎狀褒揚、獎金鼓勵或延聘出席學術發表會。
第三一條:本會會員在學術上之論著或研究報告,於國際上有巨大之貢獻者,本會得予以獎
狀褒揚、獎金贊助或推薦於國際會議發表。
備註:以上之獎金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每年暫訂為新臺幣貳萬元,酌情
配發各受獎人或負有特定任務出席國際會議者。
第三二條:本會會員或各界人士在精神、財物及會務上對本會有貢獻者,本會得視時節頒發
獎狀、獎章以茲慰勉及感謝。
第三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